开医疗器械公司的老板,明知所谓韩国进口的“表皮麻药”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等合格证,还雇佣多名业务员向全国各地美容整形医院推销,结果老板被抓,员工也身陷囹圄。昨天,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药罪案。
“韩国麻药”
被卖到全国各美容医院
36岁的福建泉州人黄某在广州经商,是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下半年以来,黄某明知一黄色外包装、包装外部标明了一串韩文的所谓韩国进口“表皮麻药”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等相关合格证件,还雇佣广东潮州籍李A某作为文员,雇佣广东汕头籍陈某、广东揭阳籍李B某、湖北荆门籍邓某为销售业务员。
该进口“表皮麻药”以每桶450元~500元的价格销往雅美姬门诊部、海峡医院等各地美容整形医院。其中,陈某销售了23桶,李B某销售了23桶,邓某销售了11桶。2014年5月,陈某从上述公司离职。2015年3月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向海峡医院销售了60桶涉案表皮麻药。
多名被告人供述,涉案“表皮麻药”进价为300元,他们也知道这些药品没有合法证件。
市监部门
按假药论处
经翻译,韩国“麻药”的药品标示大意为“一般性药品/分类编号:121,SM霜9.6%(利多卡因),500g,生产企业为韩国某制药厂。”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规定,利多卡因属于局部麻醉药。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表皮麻药”符合药品特征,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或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
假冒麻醉药品
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认定,涉案“表皮麻药”作为麻醉功能药品,其未经批准进口,且经市场监督部门就扣押的涉案“表皮麻药”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法院认为可以认定涉案“表皮麻药”属于假药。涉案的“表皮麻药”属于麻醉药品,结合销售数量和销售区域,法院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鹿城法院认为,黄某雇佣陈某、李A某、邓某、李B某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李B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李A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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