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方网 据《青年报》报道:卖的是进口药,药品均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保健品商店内销售“伟哥1+1”24粒、“金枪不倒”12粒等药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研判,所卖药物均为假药……记者昨天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贾爱荣等30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贾爱荣销售假药案
2016年7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贾爱荣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新德路886号的贾爱荣口腔门诊部,查见其经营的药品“Lignospanstandard”和“POSICAINE100”。上述药品均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贾爱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81支、“POSICAINE100”注射剂43支予以没收;禁止贾爱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017年9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贾爱荣作出行政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樊云昌销售假药案
2016年11月16日,樊云昌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515弄74-8号的保健品商店内销售“伟哥1+1”24粒、“金枪不倒”12粒、“增粗延时王”20粒、“冬虫夏草”30粒、“睾丸酮”10粒等药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研判,上述药物均为假药。樊云昌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樊云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丁闰销售假药案
2012年起,丁闰从他处购入日本产药品后,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加价进行销售。2014年起,丁闰明知日本眼药水等药品不能在淘宝网上架销售的情况下,仍以设置单价为1元的“运费补差价”链接的方式,在淘宝网销售参天牌眼药水等日本药品。2016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丁闰处查获日本参天牌眼药水2种共计6瓶。经认定,上述药品进口均未经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2017年3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丁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案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丽美销售假药案
2015年7月起,张丽美利用微信宣传、销售各类微整形药品。2016年8月3日,张丽美在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800号金巴兰酒店8305号房间向他人销售微整形药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被查获各类微整形注射剂共计103支。经认定,“安命活源注射剂”10支、“贝力多”10支、“A型肉毒素”3支等共计23支,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丽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提醒]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据介绍,本次公告的药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保健品店,有些是个人开的网店、诊所,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消费者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合法的药店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店内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网上药店也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
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以免买到假药。
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要到医院请医生诊查后开处方,持处方到医院药房或合法的药店买药。不应盲目或过量服用药品,注意科学合理用药。
此外。购买药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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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统筹规划和体系建设,提升药品监管数字化水平和监管数据共享效能,根据《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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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3年第101号)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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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检查程序》和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有关条款(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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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86号)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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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函〔2023〕333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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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2〕667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1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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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2年第91号)在总结前期试点发放及应用情况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