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5月31日上午,国家医保局正式挂牌。根据国务院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人民群众看病报销、异地结算是不是报得更多、更方便?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进行解读。
将3种基本医保统一到一个部门管理,业界期盼已久。专家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促进公平,让每个人都在同一制度下享受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说:“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将自此由部门分割、政策分割、经办分割、资源分割、信息分割的旧格局,进入统筹规划、集权管理、资源整合、信息一体、统一实施的新阶段。” “长期以来,医保管理体制存在政出多门、职能分散的弊端,部门的多头管理导致了医保制度无法衔接,人员重复缴费,政府重复补助,患者重复报销,医保监管医疗机构力量分散等问题。”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说。他认为,医保制度统一由医保局管理后,将极大地增进未来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局性、系统性、协调力和执行力。 我国卫生总费用已超过4万亿元,而且还在不断增长,医保支付压力巨大。减少资金浪费,医保管理需要不断提高使用效率。专家认为,统一管理医保制度,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作用,从而遏制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现象,减少医保资金的花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郑功成认为,组建医保局将消除资源分割格局,使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升,统一的信息系统将大幅度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另外,医保局作为参保人唯一的代理人,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更具话语权。 北大医学部主任助理吴明表示,医保局的设立有利于“三医”联动,推动公立医院转变运行机制,从而更有效实现医改目标,让老百姓从中受益。她说,以往一个文件的出台和工作落实,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达成共识、相互协调,当出现各部门目标、工作重点和对问题的认识不完全一致时,容易出现效率低下、部分改革措施不能够完全落地等状况。“三保”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等职能统一到一个部门管理,减少了沟通协调成本,“三医”之间的联动更加顺畅。 “对老百姓来说,虽然目前城镇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较高,居民医保、新农合仍难与其整合,但是归属同一个部门管理,为制度整合打下基础。”吴明说。 朱铭来说,医保局此次还整合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其目的在于解决医药流通环节的积弊,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可以预期,未来医保在药品、医疗服务定价的主导权,将对严格控制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发挥重大作用。 对大病患者、需救助的特殊人群来说,保障力度将加大。朱铭来说,目前各地的城乡居民的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由人社部门制定,筹资中70%—80%为国家财政补助。而医疗救助的任务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也由财政支付。尽管资金来源相似,但使用规模不同,保险属于普惠形式保障,而救助针对低保和贫困人口属于特惠形式保障,这造成保险资金使用过于宽泛,而救助资金力度又明显不足。此次医保局同时整合了医疗救助职能,有利于对保障政策统筹安排,对因病致贫的界定与补偿方式建立统一标准,及时核查评估,从而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打好脱贫攻坚战。 郑功成认为,医保管理部门的统一,对医药价格与医疗行为实现更加有效的直接管治,现实中存在的过度医疗、重复检验、大处方乃至医患合谋侵蚀医保基金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可以为患者异地就医的结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更加有力地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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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统筹规划和体系建设,提升药品监管数字化水平和监管数据共享效能,根据《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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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3年第101号)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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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检查程序》和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有关条款(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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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86号)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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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函〔2023〕333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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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2〕667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1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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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2年第91号)在总结前期试点发放及应用情况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